西安历史文化名城?;ぬ趵ㄈ模?/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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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历史文化名城?;ぬ趵?/str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芳坝泄胤?、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し段侵冈谖靼彩行姓蚰谔逑治靼怖肺幕墓乓胖非?、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域。

第三条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し段诖邮鹿婊?、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实行统筹规划、有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ず凸芾砉ぷ髂扇牍窬煤蜕缁岱⒄辜苹?并将?;?、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す芾砉ぷ?。

市建设、土地、园林、文化、宗教、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す芾砉ぷ?。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す芾砉ぷ?。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西安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ず涂⒗?。

第八条?;だ肺幕鞘侨缁岬脑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だ肺幕堑囊逦?。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さ男逃?增强市民的?;ひ馐?。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ず涂⒗?。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すぷ髦凶龀鱿灾杉ǖ牡ノ缓透鋈?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西安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制定?;ね荚?。

第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西安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嘀乒乓胖非?、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Φ蓖怀霰;っ鞒堑耐暾窬?显示唐城的宏大规模,加强周秦汉唐重大遗址?;す芾?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注重?;す懦抢贩缑?、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体现古城特色;

(三)按照历史文化名城?;さ囊?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三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ね荚?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和?;ね荚蛐枰骶植勘涓偷髡?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し段诮泄こ探ㄉ璧?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不符合?;す婊蟮?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

在文物?;さノ恢鼙呓ㄉ璧?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在历史文化名城?;し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し段诮ㄉ柘钅康募觳?、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十七条古遗址?;で?、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

依照前款规定迁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历史上所形成或者经批准建成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予以安置和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章古遗址区域的?;?/strong>

第十八条古遗址区域是指被列为文物?;さノ坏墓糯帕粝吕吹拇迓?、城苑、宫殿等基址?;で?。主要包括:蓝田猿人遗址、半坡遗址、周丰镐遗址、秦阿房宫遗址、汉长安城遗址、唐大明宫和华清宫遗址等。

第十九条古遗址的重点?;で?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原始地形;禁止挖沙取土、挖建池塘,不得进行与遗址?;の薰氐墓こ探ㄉ杌蛘叽邮缕渌兴鹨胖返幕疃?。

第二十条在古遗址?;で蚰谝蛱厥庑枰泄こ探ㄉ璧?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古遗址?;で蚰诮泄こ探ㄉ璧?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古遗址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保持古遗址的完整性,根据西安历史文化名城?;ぷㄏ罟婊鸵胖繁;な凳┬韵晗腹婊?结合古遗址的特点和地理环境,植树种草,改善环境,建设遗址公园、博物苑,提高古遗址的旅游观光价值。

第四章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的?;?/strong>

第二十三条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是指明洪武年在隋唐皇城基础上扩建保留至今的西安城墙区域和城墙以内的区域。

古城墙区域包括西安城墙、护城河、环城林带和环城路。

第二十四条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应当体现历史风貌,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其城市功能应当以商贸、旅游为主,逐步降低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居住人口密度。

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国家机关、城市居民和事业单位的用房建设应当从严限制;不适应城市功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调整或者外迁。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护城河、环城林带的?;す芾?修复城墙,治理污染,改善护城河水质,建设环城林带,形成具有古城特色的环城公园。

禁止向护城河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撒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古城墙内、外侧的建筑高度和风格。古城墙内、外侧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城墙内侧20米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予拆除,沿墙恢复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10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建筑形式应当采取传统风格;100米以外,应当以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的建筑形式应当为青灰色全坡顶建筑:

(二)以东、西、南、北城楼内沿线中心为点,半径1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

(三)以东、西、南、北城楼外沿线中心为点,半径200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200米外,建筑高度各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

(四)古城墙外侧至环城路林带绿地按照规划只允许建设高度不超过6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

(五)护城河至环城路之间的地带,应当建设为绿地,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专项规划拆除、改造;

(六)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的建筑高度,应当各以60米距离为过渡区,从24米以下向36米以下、50米以下递升。第二十七条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で墓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传统建筑风格和特色。

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整体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36米;综合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在单位和居民院落内不得插建建筑物。

维修、改建、翻建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传统民居、店铺,应当修旧如旧,保持原貌。

第二十八条古城墙以内区域的北院门、三学街、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区为历史街区。

北院门街区东至社会路、西至早慈巷、北至红阜街、南至西大街,三学街街区东至开通巷、西至南大街、南至城墙、北至东木头市,其街区内的建筑应当保持传统庭院式格局和建筑风格。

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区的临街建筑,应当保持、恢复为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九条钟楼、鼓楼、碑林、宝庆寺塔、城隍庙、化觉巷清真寺以及八路军西安办事处、西安事变旧址等古城墙以内的文物?;さノ?应当按照文物?;しǖ墓娑ㄓ枰员;?其周边的建筑高度、风格应当与?;ざ韵笙嘈?。

第三十条钟楼至东、西、南、北城楼划定文物古迹通视走廊。钟楼至东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50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通视走廊外侧2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钟楼至西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100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钟楼至南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60米;钟楼至北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50米。

第三十一条在古城墙以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钟楼盘道和东、西、南、北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墙以内区域园林、绿地、古树名木和广场的?;す芾砉ぷ?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城市街心花园、街头绿地、休闲广场,增加行道树木,扩大植被。

第五章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strong>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域是指除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外,以文物古迹为依托,所形成的体现文物景观、环境风貌和其所在历史时期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围的区域。主要包括:秦始皇陵园、霸陵、大雁塔、小雁塔、华清池、楼观台、大兴善寺、兴教寺、青龙寺、草堂寺、八仙庵、水陆庵等?;で?。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应当保持文物古迹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し从忱贩缑驳慕ㄖ?、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

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改造、建设,应当以开辟绿地、广场为主,根据?;す婊枰ㄉ枭倭康奈幕糜紊枋┖凸芾碛梅康?其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文物古迹相协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し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建设工程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建设工程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し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睿?/p>

(一)未办理建设规划方案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造型、立面、色彩、面积、高度、密度、容积率的。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し段?违反文物?;し?、法规规定,进行勘探、建设或者损坏文物及文物?;け曛镜?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建设、土地、旅游、园林、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执行措施进行。

对单位???00万元以上、对个人???0万元以上或者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历史文化名城?;ざ韵笫艿剿鸷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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